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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前夫妻感情破裂,赠与行为有效力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为明确产权归属,王某决定将自己在该房产中的份额赠与给赵某,并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王某与赵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对赠与产生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1. 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该约定书是否已明确表示为赠与行为。

  2. 赠与与夫妻财产分割的区别:赠与与夫妻财产分割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赠与是财产的无偿转移,而夫妻财产分割通常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在此案中,若夫妻财产约定书仅是对共同财产的分配而非赠与,则王某在离婚时不得随意反悔。

  3. 过户手续的重要性:虽然夫妻财产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办理过户手续仍是确认产权归属的重要步骤。未办理过户的赠与可能因赠与人的反悔而面临不确定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