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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因房屋拆迁,与女儿刘某和女婿杨某口头约定赡养义务,并将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赠与刘某和杨某。后刘某和杨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赠与的财产为拆迁安置房,权利已转移至刘某和杨某名下,且不存在不得撤销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未提供具有法定撤销权事由的证据,且已超过法定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因此不支持其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此外,法院还强调了赠与合同的严肃性,一旦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慎重考虑。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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