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水果摊主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一名老人因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独居生活,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颇多照料。老人决定将自己的晚年和遗产,包括价值300万元的房产,托付给刘某,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然而,老人去世后,其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及财产归刘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法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老人与刘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且经公证处公证,形式要件完备。
,虽然老人在2021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即已处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此外,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时确认老人精神状态良好,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为《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以及关于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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