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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母亲赠与的房屋婚后男方增加了女方为共有人,还能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吕某(女)系夫妻关系。

    2005年,马某母亲从案外人周某处购买房屋,当年11月18日周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马某母亲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及更名事宜。2006年12月22日,马某母亲作为周某的受托人代理周某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房屋转让给马某,2007年1月5日,该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马某名下。

       庭审中,马某母亲提交了其与马某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其中2005年12月18日的协议书内容是:本人马某母亲自愿把房屋赠与儿子居住,因儿子尚未成年,待成年后再法律公证,儿子马某对房子只有居住权力,没有其它的权力。

      2008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内容是:经甲(指马某母亲)乙(指马某)双方认真协商,只就房屋赠与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从卖主周某购得的房屋一套赠与乙方。二、赠与条件:1.乙方必须赡养马某母亲至命终。2.在甲方健在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进行买卖或赠与,如违背此赠与条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三、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9月18日,马某与吕某登记结婚,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将房屋所有人增加了吕某,产权登记所有人为马某与吕某两人,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此案涉及的协议为两份,即2005年12月18日的协议书及2008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根据一审事实查明,2006年12月22日,马某母亲作为周某的受托人代理周某与马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房屋转让给马某,2007年1月5日,该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母亲陈述案涉房屋在购买之时就是给马某购买的,其一直认可将案涉房屋赠与给马某的事实。结合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及2007年房屋更名到马某名下的行为,说明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此情况下,2008年12月30日赠与协议所涉房屋已经因2005年的协议及2007年登记在马某名下而实现赠与行为,2008年协议书再行签订赠与协议已经不具实质意义。且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母亲及马某均存在对案涉房屋赠与马某原因的相关陈述。故马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名字添加吕某的行为系其作为物权人对房屋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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