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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后被父母撤销,未公证过户难获法律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李是二人之子。2015年,李先生、张女士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和张女士同意将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李。《协议书》签订后,李先生和张女士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小李要求父母协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但李先生和张女士以小李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表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后,小李将父母李先生和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此之前,除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该案中,由于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未采取公证形式,签订赠与合同后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李先生和张女士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此种情况下,小李无权再要求父母履行赠与合同的内容,所以法院审理后并未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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