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不动产未经等级过户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刘某1之弟。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于2013年5月16日死亡,李某于2003年11月20日死亡。
案涉房屋现记在刘某和刘某1名下,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刘某1在2004年曾签署文件将该房自己名下的所有权全部赠与给弟弟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2019年10月28日,刘某1书写《撤销赠与》一份,其内容为:我叫刘某1,与弟弟刘某在XX号(现在门牌号)共有住房一间。(房产证:西X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决定撤销之前曾经有过的口头或文字的对该房屋的赠与,特此声明。现刘某去世,刘某的几名子女主张分配该房屋遗产,双方产生讼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某1将涉案房屋赠与刘乃杨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涉案房屋产权一直未办理变更,现刘某1要求撤销该赠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某1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有将涉案房屋赠与刘某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刘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三被告当庭亦陈述刘某已接受刘某1的赠与,因此应当认定刘某1与刘某就涉案房屋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因刘某已死亡,三被告为刘某的继承人,现刘某1就上述赠与合同起诉三被告,主体适格。
刘某1虽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赠与刘某,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刘某1、刘某二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赠与房屋的产权份额尚未进行转移,现刘某1要求撤销赠与,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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