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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安置利益赠与的交付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

被告:张某。

林某与彭甲系夫妻,双方系再婚,有子彭乙、彭丙。彭乙与王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某。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涉案房屋系彭甲与林某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5月19日,彭甲、林某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彭丙继承,后彭甲、彭乙先后去世。2014年9月16日,林某与王某、彭丙共同签署协议书(以下简称9.16协议书)约定:因小区即将拆迁,对于涉案房屋分配经林某、王某、彭丙三方协商:原房屋产权人彭甲已逝,生前留有遗嘱公证,彭甲份额的产权归彭丙继承。对于林某份额的产权归属,林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王某所有……。2014年9月24日,在王某的参与下,林某、张某和彭丙重立协议书(以下简称9.24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对于涉案房屋分配,经林某、王某、彭丙三方协商:原房屋产权人彭甲已逝,生前留有遗嘱公证,彭甲份额的产权归彭丙继承,对于林某份额的产权归属,林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孙子张某所有。2014年10月14日,林某向张某出具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声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张某,并全权委托张某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事宜。2014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被征收。依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征收人获得补偿1948430元,并可选购定向安置房两套,被征收人同意自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中扣减限购面积内安置房购房款作为购买安置房的预付款,故剩余补偿款为680750元;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方和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方同意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将其中的A号楼B单元C号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张某名下。”征收协议签订后林某、彭丙等人按期腾退了房屋,安置房尚在规划建设中,剩余款已转入彭丙账户。

2015年1月,林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称其本人赠与涉案房屋后生活困难,且房屋权利并未转移,要求撤销赠与。本案一审中,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林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其基于赠与协议对定向安置房一套及部分补偿款(680750元的一半即340375元)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析】

林某先后出具赠与协议和声明书,表示愿意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赠与张某。该赠与协议系林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案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中属于林某的份额已转化为定向安置房和部分补偿款,其中部分补偿款尚未交付张某,故该部分款项未实现物权转移,林某要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支持。对于林某要求撤销对定向安置房的赠与的诉讼请求,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所载内容,该协议所指的定向安置房目前尚不存在,房屋坐落及面积均是按规划图纸确认,故林某因涉案房屋被征收所获安置房实际系属一种征收安置利益,并非不动产本身,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张某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应认为此种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林某再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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