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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二婚妻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3与曾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孙某1、孙某2二女。1989年,孙某3与曾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孙某1由曾某抚养,孙某2由孙某3抚养。2016年孙某3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0月孙某3去世。

位于北京市×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孙某3用人单位分配给其的住房,后房改时购买,该房屋于1995年登记至孙某3名下。双方均认可×号房屋系孙某3个人财产。孙某1、孙某2主张×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孙某3之遗产,故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张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其与孙某3于2000年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孙某3主要由其照顾,后孙某3于2012年3月15日与张某订立《房屋赠予协议》将×号房屋赠与给张某,故依据该协议×号房屋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孙某3的遗产予以分割。就其上述主张张某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赠予协议》,内容载明如下:“赠予人:孙某3……受赠人:张某……赠予物:×号房屋。孙某1、孙某2另于庭审中主张上述《房屋赠予协议》签署时孙某3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该协议性质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且在2016年张某和孙某3登记结婚后,张某成为孙某3的合法继承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条件,该协议失去法律效力。且即便上述协议有效,张某至今亦未办理×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号房屋仍属于孙某3名下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关于×号房屋的性质问题,该房屋系孙某3与曾某离婚后、与张某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孙某3个人名下,应属于孙某3的个人财产。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赠予协议》的性质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系对立遗嘱人去世后的遗产进行分配,而赠与合同系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在生前进行处分的行为。结合《房屋赠予协议》中内容的表述来看,该协议性质应属于赠与合同。现孙某3与张某签订有书面赠与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且×号房屋亦一直由张某实际控制使用。现×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3名下,但在上述赠与协议有效之前提下,×号房屋不宜作为孙某3的遗产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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