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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却不履行义务,后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小二张小原系夫妻关系。在与张小结婚之前,王小二支付首付款后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余房款与其父共同向银行贷款,并以房屋设定担保,该房屋产权登记于王小二名下。

2018年王小二张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离婚后,王小二认为房产涉抵押,赠与条款无效,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双方为此发生讼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小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王小二张小达成一致协议,王小二作出赠与这一实体权利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赠与条款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小二和其父与贷款人某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小二将房屋赠与女儿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还款责任,同时,赠与行为发生后,银行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三人利益未受损害。故而,应判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

由于案涉房屋处于抵押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因此只有还清抵押权人银行贷款后,方具备房屋过户给受赠人的条件。

对抵押查封财产,当事人可否行使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这一问题取得统一,即抵押、查封行为并不影响买卖、赠与行为效力,只成为履行障碍,如到期不能消除障碍,只是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