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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和继母争夺房产,却由于父亲签订了赠与协议而失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曾是一对夫妻,共同育有李华和李莉两个女儿。他们的婚姻在1993年由法院判决结束,李华随母亲生活,而李莉则由李先生抚养。李先生后来与赵女士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并于2015年去世,他的父母也已不在人世。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这处房产最初是李先生工作单位分配给他的,后来在房产改革期间被李先生购买,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确认为其个人财产。李华和李莉主张这处房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然而,赵女士提出了异议,她声称李先生在2011年已经通过一份《房产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给了她,因此房产不应被视作遗产。

赵女士表示,自2001年起,她与李先生相识并共同生活,李先生主要由她照顾,而李先生与两个女儿的联系并不多。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赠与协议,协议中李先生表达了对赵女士多年来照顾的感激,并决定将房产赠与给她。李华和李莉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请求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确认了协议中李先生的签字是真实的。

李华和李莉进一步主张,即便赠与协议有效,赵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再拥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而且赵女士还没有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因此房产仍应被视为遗产。赵女士则辩称,房产已经由她实际控制并出租,且李华和李莉从未主张过房产权利,因此没有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产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得到了确认。李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尽管房产仍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考虑到赠与协议的有效性,房产不应作为李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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