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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赠与人离世,其继承人拥有撤销其生前所做赠与的权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先生经历了三段婚姻。在1955年,他与第一位妻子刘奶奶生育儿子张大川。1961年,张老先生与赵奶奶步入婚姻的殿堂,赵奶奶当时带着一个年幼的儿子赵小林,张老先生视如己出,将他抚养成人。岁月流转至1999年,张老先生与吴奶奶结为连理,没有子女。

赵小林成年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赵东和女儿赵霞,均已长大成人。不幸的是,在2008年,赵小林因病离世。张老先生在1999年与吴奶奶结婚前,独立申请建造了一栋两层的小楼。到了2012年,这栋小楼面临拆迁,张老先生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之后,张老先生多次表达了将这栋房子赠与赵东的意愿。2018年4月,赵东代表张老先生完成了某拆迁安置小区的新房认购结算,并承担了装修费用,随后便一直居住在那里。但由于张老先生健康欠佳,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因此一直没能与赵东完成产权登记的过户手续。

2019年4月,张老先生因病逝世。他的逝世引发了关于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的争议,各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赵东将张大川、吴奶奶、赵霞一同告上了法庭,并出示了一份张老先生生前与赵霞的对话录音,以此证明张老先生生前已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赵东,并请求张大川履行张老先生生前与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张老先生的大儿子张大川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他要求行使这一撤销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我们能确认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赠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张老先生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张大川作为李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款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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