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事后反悔还能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常先生与张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常所有,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儿子名下。双方离婚后,常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常的赠与。
被告张女士和小常辩称,张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常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房屋赠与儿子系常先生、张女士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常先生在与张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常先生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双方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共同赠与人就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共同赠与人同时又是受赠人监护人的,可以与受赠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他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协议。
在此提示大家,夫妻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赠予子女不动产时亦充分考虑情感补偿和实际需求平衡,一旦做出赠予行为则应依照约定履行,避免因撤销赠予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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