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法律规定书写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系北京市门头沟区XX镇XX村(以下简称XX村)村民,于1936年8月出生,2022年12月去世。
小朱主张其系小李的堂侄媳(小李的父亲与小朱爱人的爷爷是兄弟),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小朱提交的《遗赠抚养协议》主文系打印,内容为:“……甲方小李因年老在家无人照顾,长期以来依靠乙方小朱照料,现双方协商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并承诺按以下协议履行:一、甲方愿将位于XX号的房屋赠与乙方。乙方在甲方去世后取得上述房屋。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让甲方安度晚年,并保证将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在所在社区水平以上。甲方的饮食起居、医疗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死亡后由乙方送终安葬。三、甲方应负对上述房屋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置上述房屋,若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上述房屋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落款甲方处有“小李”的签名,乙方处有“小朱”的签名,时间为2020年X月X日。
庭审中,经询问,小朱表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时未有见证人在场,亦未有录音录像;小李生前没有留下什么书面材料可以用以进行笔迹鉴定。且是其对小李进行生养死葬。
贾某主张小朱的爱人张尤明系其舅舅,小李生前立一份《遗嘱》。贾某提交的《遗嘱》主文为打印,内容为:“遗嘱人姓名:小李……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做以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贾某110XXXXXXX1219,我遗留给贾某的财产,属于贾某个人所有。”落款立遗嘱人处有“小李”的签名,时间为2021年X月XX日。
小李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其父母均已早于他去世;小李性格有点孤僻,疫情期间他也不出门,村委会给他买吃的,他只让放门口,不开门;村里安排支委时常给他打个电话,他还嫌烦说别老打;小李是退休老师,有退休金,他一直自己住,自己做饭,身体也很棒,生活也特别节省;小李有一次烫伤了嘴,也是村里送他去医院,他自己有医保;小李是2023年12月去世的,是村里给安葬,花了2万多元;小朱、贾某对上述意见均不予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李是孤寡老人,小朱主张小李与其签订有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但表示没有见证人,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可以做笔迹鉴定的文字材料,因此该《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小朱提供的购物小票不能显示购买人,亦不能证明小票中记载的物品为小李所用。小朱提供的火化症明有缺损,且该火化症明本身不足以证明小朱对小李进行了安葬。从案件的情况来看,小李有收入来源,能自己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看病及丧葬系由村委会安排。小朱以此要求确认XX号房屋由其继承,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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