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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经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送给子女,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3与贾某系夫妻关系,黄某2、黄某1是黄某3与贾某之子女。

2009年5月30日,黄某3与贾某立有遗嘱,内容为:“……,我们二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恐有不测,特立此嘱,表明我们对共同财产在去世后的处理意愿。我们夫妻育有一女一男,经与儿女协商,一致同意对我们俩共有财产,房子两处,作如下处理,具体意见:(一)黄某3名下有一套三居室,A房屋,建筑面积80.6平方米,由儿子黄某1继承。(二)贾某名下有一套三居室,B房屋,建筑面积57.12平方米,由女儿黄某2继承。本遗嘱一式两份,分别给女儿黄某2、儿子黄某1各一份。”2009年6月29日,黄某1、黄某2在遗嘱下方签署自己的名字及同意。

2017年6月20日,贾某(赠与人)与黄某1(受赠人)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本人贾某是B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XX号,现本人自愿将以上不动产100%的份额无偿赠与黄某1个人所有。受赠人黄某1接受赠与。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字后生效。”当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产权登记至黄某1名下。不动产登记单位对黄某1、贾某的询问笔录记载,申请登记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栏,均答否。

2017年7月3日,贾某被发现在家中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10月23日,黄某3死亡。

另查,B房屋一直由黄某2居住使用。黄某1虽持有其与黄某32017年3月12日的《房屋赠与合同》,但黄某2认为并非黄某3所签。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该合同并非黄某3字迹,纳音除也无法确定是否为其本人的手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黄某3是否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黄某1。由于经司法鉴定分析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充分认定黄某3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黄某1。

涉案房屋系贾某与黄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贾某与黄某1均应知晓,但贾某与黄某1在未经黄某3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过户,侵犯了黄某3的合法权益。现黄某2作为黄某3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确认贾某与黄某3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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