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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动产约定之下:附义务的房产赠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无儿无女,年岁已高希望找个老伴照顾自己以便为自己养老送终。2021年8月,原告在网上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告乙某,并开始交往。2021年9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前,原告甲某在2008年购买房屋A一套。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要求原告把婚前的上述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2021年9月15日,原、被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原告甲某享有10%的份额、被告乙某享有90%的份额。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原、被告对此签订了以此份额分配为内容的《夫妻不动产约定书》。

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和被告在被告提供的房屋内生活。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后,2022年8月份,原告搬回上述房屋内自己居住。2023年10月,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2023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对争议的房屋没有进行处置。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来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原告认为之所以把房屋赠与被告,条件是与被告存续夫妻关系,被告要为其养老送终,双方已经离婚,被告不可能在为其养老送终,赠与所付条件不能实现,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夫妻财产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协议、返还房屋的条件。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之间微信通话录音,其中部分通话能够证明,如果被告不答应养老,就不可能给被告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虽然签订了《夫妻不动产约定书》,名义上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夫妻共同不动产,实质上是原告把个人房产份额的90%转给被告,双方是赠与关系。原告与被告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从认识到双方办理产权登记变更不足2个月,双方并不存在其他基础关系或者事由,原告把其唯一的一套房产的90%无偿赠予给被告,与常理不符;综合本案全部,结合原告提供的录音谈话及原告真实意思,原告主张之所以把其房产90%份额转给被告,是要求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能够为原告养老送终,该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为此,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附义务的赠与关系,即原告把争议房产赠与给被告,被告承担扶养(养老送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六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被告结婚后,双方一起生活,应该视为被告对原告尽了在此期间约定义务。2023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再一起生活,被告已经不具备扶养原告的客观条件和可能,双方约定的义务已经不能履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不能履行赠与所附义务,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的房产份额应予以支持;同时因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房屋内与被告一起生活,受到被告的抚养照顾,原告对被告的付出和照顾应该给与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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