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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子孙忘恩负义:赠与房产的法定撤销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3、宋某系被告孙某1的爷爷和奶奶,孙某2、章某系被告孙某1的父亲和母亲。孙某3和宋某于2005年取得房屋A所有权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2020年8月6日,原告孙某3、宋某以赠与的方式将上述房屋赠与给了被告孙某1,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在某地备案,协议载明:“赠与人(甲方):孙某3宋某受赠人(乙方):孙某1章某(代)位于某地的房产系孙某3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甲方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不符条件地赠与给乙方孙某1所有。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赠与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某地的房产A无偿、不符条件地赠与给孙某1所有。……甲方:孙某3、宋某乙方:孙某1章某(代)2020年8月6日”,并于2020年8月12日在某地规划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1。

2018年被告孙某1的父亲孙某2被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2021年宋某被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心脏病等疾病,2021年孙某3被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孙某2生病后和章某产生矛盾便搬至上述房屋和原告孙某3、宋某居住至今。章某看到其儿子将其爷爷奶奶的房产弄到手后,近二三年来就暴露出真面目,多次唆使被告到原告处骚扰,破坏门锁、砸窗户玻璃,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性谩骂,企图赶原告搬离。原告称2022年1月29日晚,章某带着孙某1到原告处打砸,行为恶劣,原告女儿报警。现二老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行使赠与撤销权。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原告自愿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被告接受赠与,并且双方已经完成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原告是否享有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当方施惠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既违背赠与人的初衷,也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

本案中,原告孙某3、宋某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且仍需照顾二原告的儿子孙某2的生活起居。二原告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虽然双方赠与合同中未附义务,但原告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子,以赠与房产的形式达到缓和儿子一家人家庭矛盾的目的,另外被告对二原告虽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作为晚辈,理应对原告时常探望,嘘寒问暖,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原告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被告孙某1作为晚辈不仅不能体谅爷爷奶奶的良苦用心,反而和其母亲多次到爷爷奶奶住所内吵闹、打砸,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并导致多次报警,使二原告不能安享晚年,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神、身心上都遭到严重伤害,该赠与行为严重侵害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该赠与合同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亦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原告对该赠与合同享有法定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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