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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小曹(甲方、赠与人)、小张(产权共有人)与小刘(乙方、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载明:甲方在北京市A村XXX号院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现甲方自愿将此宅基地中北数第一排正房五间中西数第二间赠与小刘。甲乙双方确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人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同时甲方承诺该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甲方于2023年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小曹签字,乙方处小刘签字,甲方其他子女处有小曹2签字,共有人处小张签字。

根据小刘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证号为:XXX,户主姓名:小曹4。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X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小曹与小曹4系同一人。

另查,2016年11月,法院就小曹2与小张、小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以下内容:位于北京市A村XXX号院中北数第一排正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归原告小曹2所有。且小刘系北京市XXX村农民。

【律师评价】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综合本案证据,涉案院落内西数第二间的权利人为小曹、小张,故小曹、小张就上述房屋享有处分权。小刘与小曹、小张于2021年5月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小刘诉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