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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居 ——保护失能老人的居住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案情简介

  老刘与李阿姨育有四名子女,老刘去世后,李阿姨与老赵再婚,两人在李阿姨名下房子中共同生活十余年,李阿姨去世时老赵已年近九十,他表示李阿姨曾留有遗嘱,写明两人所住房屋在李阿姨去世后,自己仍然可以一直居住。但李阿姨的四名子女坚决不同意,老赵无处可去,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确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形式,从遗嘱内容可以看出李阿姨有明确设立居住权的意思,故判决老赵享有完全居住权,四名子女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失能老人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便,保护失能老人的居住权益有利于避免劳累奔波,保障老人的生活安定,且特定房屋往往凝结了特殊的精神寄托,居住权不仅能让失能老人“人安定”,也能让其“心安定”,有助于其安然度过晚年。

  与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同,失能老人更易产生焦躁、抑郁、孤独等情绪,其晚年生活水平更加依赖于家人的细心照顾,让失能老人“身有所托”且“心有所安”是我们的责任,也是对孝老敬老传统文化的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