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70多岁的刘某、王某夫妇二人将孙子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与小刘的房屋赠与协议,并返还赠与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刘某、王某与小刘之间的赠与合同;小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王某赠与的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我国自古有“隔代亲”的传统,爷爷奶奶等作为长辈,将房屋赠与孙子、孙女已是屡见不鲜,为何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2018年,刘某、王某之子大刘因脑梗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其妻林某经常与其发生矛盾,后大刘回到刘某、王某住所养病并居住至今,由刘某夫妇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为了缓解儿子一家人的矛盾,2020年8月,刘某、王某以赠与的方式将唯一住房无偿地赠与时年13岁的孙子小刘,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在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备案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刘某夫妇先后身患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刘某留下耳聋、痴呆等后遗症,生活全靠71岁的王某卖废品维持。而为了让刘某夫妇搬离赠与的房屋,林某和小刘多次到刘某夫妇住所内吵闹、打砸,对刘某夫妇进行侮辱性谩骂,还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导致多次报警。其中一次,林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行政拘留。无奈之下,刘某夫妇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应否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夫妇均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其子大刘近年因患脑梗行动不便及与妻子发生矛盾等原因,由刘某夫妇照顾其生活起居。
刘某夫妇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小刘,系基于缓和大刘家庭矛盾的目的。虽然小刘对刘某夫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中也未针对小刘约定合同义务,但小刘作为晚辈,理应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给予行动上的关心和情感上的温暖,但小刘不仅未能体谅祖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和其母亲多次到祖父母住所内吵闹、打砸,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刘某夫妇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小刘及其母亲的行为更是对刘某夫妇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已经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刘某夫妇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刘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刘某夫妇一、二审时均表示,若小刘以后能悔改,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再将房屋赠与小刘。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长辈与子辈或孙辈关于房产的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不少老人会选择绕过子女,把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直接赠送给孙辈,作为一种亲情的延续。但在现实生活中,孙辈得到房产后因生活琐事将老人“扫地出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老人的居住养老问题频发。民法典虽然为老人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赠与的房产提供了依据,但法院也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那在“祖传孙”的过林中,老人如何做才能平衡自己的财产权益和亲情呢?一是老人不能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忍气吞声,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可以在处理房产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晚辈要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良好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