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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婚外异性购置房产能否撤销赠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后举行婚礼,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2012年9月,被告王某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被告王某通过刷卡、现金支付572266元。2015年10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6年3月离婚。2016年10月,刘某向新乐法院自诉王某犯重婚罪,2017年3月,法院判决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刘某、王某离婚。同年,刘某诉请确认王某、张某购买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115万元。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刘某572266元,二审改判王某返还刘某购房及装修款项286133元。

二、争议焦点

1.王某、张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予行为?2.赠与款项具体数额及应返还数额如何认定?3.配偶诉请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是否适用一年除斥期间规定?

三、案件分析

1.《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生子并共同生活多年,为王某支付购房款、装修款及家具款,是赠与行为。王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刘某同意,使用与刘某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张某,侵犯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违反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无效。刘某要求王某返还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及票据显示王某转账支付购房款共计445346元,案涉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王某通过刷卡、现金方式共支出126920元,以上共计572266元。现刘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没有诉求返还情况下刘某只能诉求返还原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本人的部分,即上述赠与财产数额的一半(572266元/2=286133元)。

3.王某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刘某的起诉超过1年除斥期间,但本案并非赠与人撤销赠与之诉,而是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