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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儿子儿媳出资买房能否撤销赠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王、小王系父子关系。刘某、小王于201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王一。2017年8月,刘某、小王同建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7年9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业公司为刘某、小王出具收据多份,显示收到二人交来房款676805元。其中,刘某转账支付 27026元,老王转账支付649779元。2017年12月,刘某、小王协议离婚,女儿由刘某抚养、案涉房产归刘某所有。老王诉请撤销对刘某、小王的房产赠与并返还房产或者给付折价款649779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补偿老王25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老王为刘某、小王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系金钱赠与还是房屋赠与?2.老王起诉解除赠与合同时案涉房产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老王对刘某、小王赠与房产权利是否已发生转移?

三、案件分析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刘某与小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王为二人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非房屋。老王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建业公司,出资行为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买受人系刘某、小王,并已办理备案登记。案涉房产过户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只是时间程序问题,属于权利的自然过渡,故案涉房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由刘某、小王共同所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刘某所有,该约定与婚生女王懿珂的抚养及其他约定紧密相连,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刘某、小王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不可撤销条款,刘某具有案涉房产完全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房屋至今从未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始终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更无法转移登记给受赠人。因此,老王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或折价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

3.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老王将大额财产倾囊而出为刘某、小王购置房产,其目的在于家庭和睦。案涉房产购置后不久,即发生刘某、小王离婚行为,本案纠纷与小王、刘某离婚事实存在密切关系。老王在为刘某、小王购置案涉房产之后,经济能力大幅下降,影响以后正常生活。法院酌定由刘某补偿老王25万元正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