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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自愿将集资房登记在孙女名下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老与小李系祖孙关系,李某与小李系父女关系。案涉房屋系集资房,李老作为甲公司退休职工享有集资资格。2005至2010年先后以李老名义交纳购房款18万元。2010年8月,李某、刘某夫妇装修房屋,带小李搬入居住。2013年因夫妻发生争执,刘某及小李搬出。2012年8月,李老向甲公司提供“申明:案涉房屋房产证办在小李名下”。2015年1月,小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李某起诉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李由刘某抚养。同年,李老起诉小李,李某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通过调解协议方式同意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李老名下。同年,李老起诉小李和甲公司,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甲公司和小李协助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撤销李某代理小李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李老全部诉请。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二、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2.李老诉请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1.李老作为甲公司退休职工,享有案涉房屋购买资格,该房屋以李老名义购买后,由刘某、李某出资装修并于2011年带小李搬入居住。2012年8月,案涉房屋登记之前,李老自愿将房产证办在小李名下,小李此时已与父母一起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房屋已实际交付。2015年1月,小李经依法登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小李单独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小李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

2.本案纠纷系因李某、刘某夫妻关系不和引起,李老起诉本案正当性存疑。虽然小李在2015年1月取得房屋产权时尚未成年,不存在案涉房屋由小李本人出资的事实,但购房款分四次缴纳,均发生在李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排除系李某、刘某夫妻缴纳可能。即使购房款系李老缴纳,因李老已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小李名下,且案涉房产也已完成物权登记,视为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本案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赠与情形,故李老抗辩本案不存在赠与、即使赠与也未经其配偶同意而无效不能成立。

3.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理应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女儿合法权益,在李老起诉小李情况下,李某在未征求小李本人和另一法定代理人刘某意见情况下,反而通过调解协议方式将已登记在小李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李老名下,明显损害了当时未成年的小李的合法权益,该民事调解书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