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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父母将名下房屋以买卖过户给子女,子女离婚,父母要求前儿媳支付房款?前儿媳辩称房屋系赠与,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

原告桂某与隋某系夫妻关系,桂某1系桂某与隋某的儿子,桂某1与郝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6日,桂某、隋某与桂某1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将其夫妻名下某房屋以150,000.00元卖给桂某1,房款一次付清。该房屋于当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桂某1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父母位于园林小区的价值贰拾陆万(260000)元的房屋卖给我们,以后等我们有能力时偿还”。另,2019年8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桂某1与郝某离婚,本案所涉房产归桂阳所有,桂某1给付郝某折价款13万元。现桂某与隋某起诉儿子桂某1、前儿媳郝某要求支付购房款13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桂某1支付原告购房款7.5万元,郝某支付原告购房款7.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刘颖新律师评析

生活中,亲属之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房屋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是为了避税,有的是为了隐瞒他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出于自身目的往往各执一词。大部分相关判例基于举证责任的角度,由主张“房屋赠与”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往往当事人就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流于口头,使得主张“房屋赠与”一方很难提供确实的证据,最终如本案这样由该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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