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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与李某宁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李某权通过公证继承方式取得原属于其母亲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并与其父亲李某宁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宁将其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赠与李某权。因李某权存在赌博行为并产生巨额债务,有变卖涉案房屋还债的想法,李某宁曾为李某权归还债务30万元,为防止李某权变卖涉案房屋,李某宁迟迟未协助李某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登记。李某权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李某宁立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宁主张李某权须改正赌博坏习惯和处理好债务,请求法院给予三年时间后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已签订涉案《房地产赠与合同》,但未约定具体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由于李某权存在赌博陋习、向外举债尚未还清的情况,且李某权有变卖涉案房产还债的想法,李某宁出于维护赠与房屋给李某权、改善李某权居住条件的初衷,担心李某权变卖涉案房产用于还债,故迟迟未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合情合理。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家庭和睦及双方父子间亲情,李某权理应及时改正错误,善待父亲,李某宁提出三年期限的过户时间,既必要也合理。故判决李某宁三年内协助李某权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青年自立自强是家庭和睦、国家兴旺的前提条件。本案充分考虑双方亲子关系、赠与房屋目的、受赠人赌博陋习等因素,支持赠与人三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兼顾了法理人情,警醒青年人应当奋发上进,珍惜父辈的奋斗成果,做好家庭财富的传承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扬者,对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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