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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怒撤房屋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已年逾九十,育有二子二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2002年,王家老屋拆迁,王甲、王乙约定分摊张某分配新房的安置费用,新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0204月,王甲夫妇与王乙夫妇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王乙继承,王甲放弃继承,张某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费用由王乙承担。同年5月,张某与王乙夫妇草拟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王乙夫妇名下,并开始跟随二人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乙夫妇不再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张某认为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房屋。诉讼中,王乙夫妇表示双方产生矛盾后,但仍会每隔一个月订餐叫外卖到张某住处,并非完全不赡养。张某则表示,王乙夫妇干涉其使用自己的存款,经常恶语相向,自己现已跟随大女儿生活,也从未吃过王乙夫妇叫的外卖,坚决要求返还房屋,不再要求王乙夫妇赡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将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王乙夫妇,王乙夫妇并未支付对价,应视为将房屋赠与给王乙夫妇。因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现张某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张某与王乙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王乙夫妇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乙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王家老屋拆迁享有安置权益,结合《协议书》约定内容,张某将房屋赠与王乙夫妇附赡养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后王乙夫妇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现也不愿王乙夫妇继续赡养,其主张撤销赠与,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夫孝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本也。”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法定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以父母财产的继承或者赠与为前提,也不因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而免除。作为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不仅应在经济上提供保障,使得父母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应在精神上、情感上多加关怀,使得父母能够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本案中,张某本想将名下房屋赠与儿子、儿媳后得到赡养,安享晚年,但却事与愿违,只换得儿子、儿媳的外卖盒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判决支持老年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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