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赠与是否可以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目前,全国法院对该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该赠与不能认为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赠与可以撤销。下文的案例1就体现了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赠与不能撤销,一方面该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其具有人身依附和道德属性;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反悔,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有违诚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居多。
1案号:(2014)卫民终字第55号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观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二人离婚后履行其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不能认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也未经公证机关公证,且赠与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赠与依法可以撤销。
2案号:(2015)内民终字第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