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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反悔吗?起诉到法院会如何判决?

前几天有位李先生来问国晖婚事律师,问“公正过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原来,这位李先生4年前与前期离了婚,如今年过40想要再婚,于是通过婚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他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

现任女友中等身材,颇有气质,很是吸引人,符合了李先生的一切遐想,是李先生的梦中的理想伴侣。两人在一起后恩爱有加,李先生为了讨女友欢心,知道其毕业就在深圳工作,闯荡多年还蜗居在城中村,极其想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以就承诺了女友,给她买一套房子。

可是女友却提出,口说无凭,希望李先生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李先生为表诚意,便与女友去到公证处,为赠与协议做了公证,并将产权证书交与了女友。

就这样,两人又恩爱了半年,李先生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发现近段时间女友的行为十分不对劲,经常借口加班晚归。李先生对此产生了怀疑,便在某日未通知女友的情况下在公司门口等其下班,却不想看到女友与另外一个男子行走在一起,看似十分亲密。李先生也没有惊动他们而是选择了跟踪,然后发现他们除了一起吃饭,还一起去看了电影。

当晚,女友回到家时,李先生便按耐不住心中的怒火,质问女友是否出轨,女友坚决否认的同时还哭闹着一个人搬了出去,然后便再也没有回过家,当李先生联系其时,女方不但提出了分手,还要求履行当初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李先生不可置信,理想中的伴侣就这样走了,还想顺手拿走他一套房子。他不懂法律,因此前来询问国晖婚事律师,是否可以不履行协议。

国晖律师对此则表示很遗憾,在这件事情中女方占尽优势,李先生不可以不履行赠与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而且《合同法》也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以为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且实际占用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也即是说,李先生赠与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产证交给了女方,故该赠与生效,且合同已经经过公证,李先生必须履行赠与协议。如果李先生不履行赠与的话,那等女方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李先生在公证时没有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如今想撤销,晚矣。相信大家看完这个故事应该也知道不能随随便便就给心上人公证赠与协议了吧,要不然到手的鸭子不但飞了,还扒自己一层皮,多么得不偿失,像李先生一样,悔到肠子都青了。

房产赠与公证不同于一般事项的公证,其中会涉及到不动产。大家在办理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自身与被赠与方没有婚姻、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不要随便走公证程序,以免造成日后法律上的纠纷。如果实在要公证,经济能力允许的话就找国晖婚事律师问一下,托其帮忙审核房屋赠与协议,说一说公证的注意事项。小编想如果李先生若是有这么做,估计也不至于变成今天这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李先生在询问国晖婚事律师时有问过是否可以撤销,针对撤销房屋赠与协议这点,小编要在这里做下补充说明。法律规定,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如果有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好啦,关于赠与合同的事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了,小编将李先生的故事分享出来也是想提醒一下大家,无论是赠与房产还是公证都要谨慎待之。有法律问题就问律师,切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