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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涉及多次赠与的,各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案情简介

吴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女吴大花、长子吴大、次子吴二共三子女。

吴二、谢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吴小远。

2002年7月,吴某、王某(赠与人)和吴二(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将其二层木结构楼房9间,平房5间,建筑面积计249.27平方米,赠送给儿子吴二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办理,费用由受赠人承担。

2008年9月,吴某、王某立下遗嘱,两人去世后前述房产由女儿吴大花一人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2009年8月25日,吴某、王某(赠与人)和吴大花(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将186.91平方米房屋赠送给女儿吴大花个人所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该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办理,费用由受赠人承担。

2007年11月,吴二死亡。2014年3月,吴某死亡。2018年9月,王某死亡。

前述房屋后被拆迁,当地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核算的两套房屋的补偿款(含奖励费)共为568万余元。吴大花自述安置了三套房屋,并领取了186万余元现金。前述房屋在拆迁前由王某、吴大花居住使用,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过户至吴大花名下,后由吴大花取得相关拆迁款。吴大花自认取得了160万元左右的拆迁款。

谢某、吴小远认为,虽然吴二已死亡,但公证赠与不可撤销,其作为吴二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王某、吴大花赔偿因赠与未交付的损失。因各方协商无果,遂将吴大花、吴大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吴大花赔偿4670189.42元;判令吴大花、吴大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吴大花辩称:一、谢某的丈夫吴二虽与吴某、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也经过了公证,但案涉房屋并未交付,更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吴二并未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几年之后吴某、王某又通过公证赠与、遗嘱的方式将案涉房屋交给吴大花,很显然也更符合两位长者的意愿。吴大花已经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权利。二、案涉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如上诉人认为侵犯其权利,首先应撤销公证及房屋登记,而不是直接主张权利。

吴大辩称:赠与纠纷案与吴大无关。吴二去世后,吴大以及其母亲给予了上诉人很多的照顾。

二、法院裁判

(一)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王某夫妻二人与其子吴二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虽经公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故吴二未能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

后吴某、王某又将房屋经公证赠与(部分为公证遗嘱)其女吴大花,并交付了房屋,其中建筑面积186.91平方米的部分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吴大花也取得了房屋拆迁款,故可以认定吴大花已实际取得了上述房产权利。

吴大花实际取得的权利同样经过了公证,也更符合吴某、王某的意愿。

而且,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在家庭关系中,长辈赠与晚辈财产系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是对后辈的关爱。就本案而言按长辈生前意愿处理为妥。综上,判决驳回谢某、原告吴小远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另查明,吴大花自述在其与吴某、王某签订案涉《赠与合同》之前,听吴某、王某讲起过已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吴二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吴某、王某与吴二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该赠与合同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吴某、王某两人不得任意撤销,两人生前也未行使法定撤销权,故两人应受该公证《赠与合同》的拘束。

吴二于2007年11月24日死亡后,因无证据证明吴二对该财产性权利的处理留有遗嘱,故其在该公证《赠与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依法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吴某、王某和谢某、吴小远四人继承。

关于吴某、王某与吴大花的《赠与合同》,鉴于当时吴某、王某和吴大花三人均知晓之前已将房屋赠与给吴二的事实,故三人另行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赠与合同中侵害了谢某、吴小远继承利益的部分无效。

关于吴某、王某就案涉两套房屋立下遗嘱,确定由吴大花一人继承的问题。吴大花系基于吴某、王某的遗嘱继承取得案涉房屋中的部分拆迁利益的,其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吴某、王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吴大花支付给谢某、吴小远200万元赔偿。

三、律师提示

1.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依法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又仅限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且撤销权须在相应法定期限内行使。因此,作为赠与的双方,对是否采取公证形式,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

2.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双方可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没有约定的,受赠人应及时请求对方办理财产的登记或交付手续。

3.撤销权的行使,尽量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虽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也可以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在撤销权受限且家事赠与中赠与人的意愿本就容易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默示意思表示可能被限定适用,无法准确地确定行为人真实意思,进而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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