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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其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在开发商没有实际交房的情况下,该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将房屋赠与,能否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呢?

【案情介绍】

史某与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亢某于2018年12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与史某所住平房于2021年拆迁,分得两套回迁安置房。2022年3月29日,史某与其女儿史某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史某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地块棚改定向安置房一居室一套以及安置房协议书项下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利无偿赠与给史某琴,后史某于2022年6月去世。史某的其他子女认为史某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史某无权处分亢某的财产份额,同时该回迁安置房并未交房,客观上不具备可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后史某琴就该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有效,依法判决上述《赠与协议》中所涉及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提出史某签署赠与协议前行为能力存在问题等抗辩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经审理判决,认定史某与史某琴于2022年3月29日签署的《赠与协议》有效。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法院对史某琴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享有永久居住权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史某与史某琴签署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故对史某琴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是明确房屋所有权的一个凭证,赠与合同依法成立的,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是有效的,但是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无房产证的安置房可以办理赠与公证,赁房管局产调证明或安置协议等手续,可以代替房产证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律师建议】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不能任意撤回,受赠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之债权;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仍由赠与人享有。

本案中还涉及到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死亡的问题。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途径有两种:

一、通过公证程序,具体方式有两种:

(1)先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赠与物办理继承公证,有继承人取得物权之后再行将该物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2)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该赠与合同的义务即交付之债办理继承,由义务继受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二、通过诉讼程序,如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予就此办理继承公证或拒绝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合同履行之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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