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子女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赠与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概述】

2005年3月5日,任某1、任某2、秦慧娟、任某3、王秀珍、任某4签订一份《分家协议书》,任某1共有房屋六间,约定任某1、任某2、任某3一人两间,任某2、任某3等人对任某1提供一定的养老费、生活帮助和关照。

2006年6月23日,任某1、xxx 、任某2、秦慧娟、任某3、王秀珍、任某4等人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约定任某1拥有3间房屋所有权,任某1百年以后归儿子任某2、任某3共同继承。自2006年7月1日起儿子任某2、任某3每月各给付给老人200元赡养费,并承担其他相应的看护义务和养老费用。

2019年8月30日xxx去世,其父母于xxx生前已故。

2021年,任某1作为原告将任某2、任某3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附条件赠与房地产协议书,确认xxx房权证项下不动产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2005年3月5日《分家协议书》、2006年6月23日《调解协议书》中原告任某1对被告任某2、第三人任某3就涉案房产1/2份额的赠与,即撤销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就该房产1/2份额的赠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事实】

1.涉案房屋系原告任某1、xxx的夫妻共同财产。

2.1988年4月23日该房产初次办理房产证时,产权登记在任某2名下。

3.《分家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该房屋原属于任某1所有,房屋的房产权归大儿子任某2所有,伺候父母由任某2为主,任某3尽心。

4.被告任某2自2014年起未向父母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仅负担了原告部分住院费。在原告住院期间负责照顾原告期间,经常一天只送一顿饭,未尽到全面的赡养义务。

【案件分析】

1.《分家协议书》实质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也即任某1将该房屋赠与大儿子任某2,任某2应对父母任某1、xxx尽到赡养义务。

2.《调解协议书》的性质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其中对涉案房屋的处分相比《分家协议书》进行了部分变更,故对于该房屋中三间应按照该调解协议书处理。另外三间按照分家协议书处理。

3.xxx并未针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提出过撤销主张,xxx去世以后,该权利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任某1等人均不能在继承xxx的权利份额内行使撤销权,也即xxx在2005年《分家协议书》、2006年《调解协议书》中将涉案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某2,该赠与份额不能撤销。

4.在原告任某1去世之前,任某2和任某3对其应尽到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只要任某2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即可行使撤销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赠与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