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领证 送房不作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导语
男女双方符合条件即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生活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长期同居未领证或者在亲朋好友见证下办了酒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否则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相应继承权益可能就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案情简介
田家庄的田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田先生系初婚,李女士系再婚,李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儿陈某。婚后,二人在田先生父母分给他的田家宅院内共同建造了五间房屋,已经成年的陈某外出打工未与二人共同生活。后,李女士于2020年去世。2021年9月的某日,高家庄的高女士与田先生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田先生立下遗嘱称其身故后田家宅院内五间房屋全部由高女士一人继承。2021年12月,田先生因病去世。高女士因田家宅院内房屋继承问题与田先生的亲属产生矛盾,将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诉至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继承田家宅院内房屋属于田先生份额的部分并在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高女士与田先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高女士并非田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田先生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田先生生前将田家宅院内房屋遗赠给高女士,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高女士要求确认田先生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高女士与田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亦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数月。田先生患病期间,高女士亦对田先生进行了一定照料,本院认定高女士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法院判决田家宅院由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高女士补偿款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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