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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0日是肖某放的80岁生日,很多亲成朋友都来给他祝寿,他非常开心,但最大的遗憾是老伴和儿子都已经去世,无法分享他的幸福。肖某放年龄日益增大,尽管现在生活还能基本自理,但真说不准哪天就突然走了。肖某放不想自已一入死在屋里都没人知道,所以想和亲戚或朋友住在一起,让他们在生活上照顾自己,等自己死后,将自已的5间房屋留给他们。肖某放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在村委会工作的朋友老李,老李建议他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肖某放同意了老李的建议。孙子肖某路、女王某红、干儿子李某杰等人知道了肖某放的想法,都纷纷表示愿意当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选谁当合适呢?肖某放犯了愁。后来考虑再三,肖某放决定由孙子肖某路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侄女和干儿子都说孙子依法不能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肖某放也有些搞不清楚了,对此犹豫不决。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能否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本案中,孙子肖某路能否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关键在于确认孙子肖某路是否为肖某放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代位继承是我国法定继承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上述继承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换而言之,孙子女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肖某路作为被继承人肖某放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能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肖某放可以选择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如侄女王某红或干儿子李某杰等人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