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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成一直在家中务农,儿女都在市里工作,经常钱给他。他在经济上比较宽裕,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儿女离他大远,有时需要人照顾,都找不到入。2009年冬天,李某成想想自己年老体衰个人生活不安全,于是找到远房亲戚郭某元要求其照顾自己,让其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自己的身后财产全部留给郭某元。郭某元答应后,两人还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郭某元照顾了李某成半年后,李某成得了偏瘫,整日只能躺在床上,郭某元后悔了,不想照顾李某成了。李某成没有办法,只能打电话让儿子回家。李某成的儿子回家后请来保姆照顾父亲。2010年3月,李某成以郭某云无故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为由,解除了协议。郭某元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李某成补偿他半年来供养李某成的费用。李某成不同意,于是郭某元就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郭某元仅照顾了李某成半年,就嫌弃李某成偏瘫卧床不起,不愿继续照顾,以致于后来李某成不得不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这属于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情形,故郭某元依法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因此,郭某元无权要求遗赠人李某成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法院也不应当支持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