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李老先生70岁,神志清醒,独自生活,名下有三套房产。因子女没时间照顾,邻居小赵经常照料李老先生的生活起居,李老先生想把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小赵,让其为自己养老送终。儿女们知道后反对,李老先生有没有权利与小赵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小赵?
李老先生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有权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小赵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不能享有接受李老先生遗赠房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