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3。
再审申请人姜某1因与被申请人姜某2、姜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附公证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因该协议未公证,故未生效,错误。(二)本案《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4月17日,当时房本没有取得,故无法办理公证。房本取得时已经是2019年9月29日,再审申请人已经履行协议三年半。
对三、四年前的协议需要公证一事,不可能记得清楚。(三)
再审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扶养内容。
如果判决《遗赠扶养协议》不生效,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姜某3提交意见称,(一)姜某1的再审申请未明确法定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遗赠扶养协议》因未成立而不生效。2.《遗赠扶养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姜某4生前并未与姜某1共同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三)姜某1在再审申请书中主张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综上,姜某1的再审申请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姜某1与姜某4签订的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但涉案房屋在取得房本后,具备办理公证条件时,姜某4与姜某1均未办理公证手续。姜某1虽称后续因疫情原因未办理公证,但双方在明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的情形下,亦未对协议所附条件进行变更。故涉案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该协议未生效。据此,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姜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某1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