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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履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可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介绍】

邢某宇中年丧妻,自己一人带着儿子生活。2006年,邢某宇被查出脑部有肿瘤,当时儿子才14岁,他很不放心儿子今后的生活。于是在7月4日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遗产为5间房屋。3间归我儿子所有。2间归我的好朋友张某泽所有,但张某泽必须在经济和生活上将我的儿子照顾到18周岁。2006年年底,邢某宇去世。儿子起初由张某泽照顾,但才照顾了大半年,张某泽就感到不耐烦了,他对邢某宇的儿子说:“村里16岁的小伙子都自已出去打工挣钱了。你也快16岁了,不小了该出去自立了,以后自己养活自已吧。”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在经济和生活上照顾邢某宇的儿子。邢某宇的儿子没有办法,只能依靠亲戚接济生活。2010年8月,邢某宇的儿子度过了18岁的生日。2010年10月,张某泽来找邢某宇的儿子,提出要取得自己应得的那2间房屋。邢某宇的儿子告诉亲戚这件事情,大家都非常生气,认为张某泽没有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未在经济和生活上将邢某宇的儿子照顾到18周岁,无权获得那2间房屋。双方争吵起来,最后闹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邢某宇的遗赠是附义务的,即要求张某泽将自己的儿子在经济和生活上照顾到18周岁后,才可以获得自己遗产中的那2间房屋。但是,张某泽仅照顾了邢某宇的儿子大半年,就对其不管不顾了,并没有按照遗赠的要求照顾邢某宇的儿子到18周岁。这属于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情形。经邢某宇的儿子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张某泽接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张某泽未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受领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