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无权再受领遗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介绍】
沈某娟与李某月从小就是最要好的朋友,后来两人分别结婚生子,关系还是很好。有一次,沈某娟父母住院急需现金5万元,沈某娟急得团团转,四处去亲成那里借钱才凑到3万元。李某月知道后,二话没说,立刻就将家里准备开小商店的本钱3万元拿出来借给沈某娟。沈某娟为此特别感激李某月。2009年冬天,沈某娟得了重病,住院治疗。李某月为此四处托人找医术高明的大夫给沈某娟做手术。沈某娟很感动。2010年1月9日,沈某娟身体越来越虚弱,于是她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房屋和5万元存款归我的两个女儿所有。价值2万元的祖传首饰送给我的好朋友李某月。”遗嘱下方还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3月,沈某娟因病去世。4月,李某月知道了沈某娟将价值2万元祖传首饰赠送给自己的事情,但是碍于情面没有明确表示接受,3个月后李某月找到沈某娟的两个女儿要求受领遗赠,遭到拒绝。于是李某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是否还有权受领遗赠。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本案中,2010年4月,李某月就知道了沈某娟将价值2万元祖传首饰赠送给自己的事情,但是没有明确表示接受,3个月后才要求受领遗赠。依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受遗赠人李某月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显然,李某月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明确表示接受,其行为依法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李某月无权受领遗赠,价值2万元的祖传首饰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