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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的判决——房屋撤销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铁蛋与翠花系夫妻关系,铁大锤系铁蛋之父,李梅花系铁大锤之妻、铁蛋之母。铁大锤为本案原告,铁蛋为被告,李梅花和翠花为本案第三人。我方律师为铁蛋的代理人。

2002年根据北京的拆迁政策铁大锤原居住的平房拆迁,拆迁后安置在涉案房屋,铁大锤取得产权登记证书。2017年,铁大锤与铁蛋口头协商将涉案房屋赠与铁蛋,此后也签署过书面的赠与合同,但铁大锤并未保留。赠与的附加条件是铁蛋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双方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赠与,但铁蛋并未支付任何对价。铁大锤夫妇主张,2017年3月,铁蛋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日常无关怀,生病未照看。铁大锤夫妻由女儿铁小花照顾并提供就医帮助。另,铁大锤系聋哑人,第三人李梅花系铁大锤配偶,为视障患者。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铁大锤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时已取得配偶同意。关于涉案房屋使用情况,该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赠与之前铁大锤、李梅花同铁蛋、翠花共同居住于大兴区某平房,涉案房屋租金由铁蛋收取用于补贴老夫妻生活,赠与发生后老夫妻与小夫妻分开居住,铁蛋已有多年未向铁大锤给付租金。铁大锤认为,其与铁蛋存在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铁蛋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铁大锤有权撤销赠与,故铁大锤提起本案诉讼。

铁蛋主张,因为自己是司机,疫情期间接触人较多,考虑到父母的健康,减少了探望的次数。第三人铁蛋述称,铁大锤与铁蛋之间为分家析产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案涉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铁蛋和翠花支付。翠花同时提供了平时照料老人的相关证据,自己和丈夫并非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铁大锤认可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铁蛋亦认可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上述特征均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案件证据,难以认定案涉赠与合同为附义务赠与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也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鉴于铁蛋夫妇提供的照料老人的证据,以及疫情期间探望次数减少的原因,法院认为铁蛋尚未达到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对铁大锤、李梅花赡养义务的程度,铁大锤要求行使法定撤销权,证据不足。法官以中华民族传统价值理念维系了原被告之间的父子情深,判决书载明:和合理念是中国文化的首要价值,反映在家庭关系中,则体现为“家和万事兴”,“亲睦”才能“家齐”,“家齐”才能“事谐”,“和”是家庭幸福、家道昌隆的重要保证。本案中,铁大锤、李梅花基于对子女的关爱将其财产无偿赠与铁蛋,本就是家庭和睦的体现,铁蛋与翠花作为子女应以实际行动回馈父母此份关爱,方能体现和合之道。同时,孝敬父母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评析】

《孝经》有云:“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意在要求子女对父母日常侍奉时,要竭尽全力对父母恭敬,在饮食侍奉时,要以和悦的心情去服侍,父母生病时,要带着忧虑的担心去照料。因此作为子女的铁蛋与翠花,理应尽到如上所述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铁大锤、李梅花均系残疾人的情况下,生活本已艰辛,子女更应该在生活上提供更多的照料,在情感上给予更多的慰藉,不以获得父母经济馈赠为目的,而应以慈乌反哺的本心善待父母,主动担当,有所作为,让铁大锤、李梅花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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