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为“居住权”对簿公堂,法院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早年在与妻子协议离婚时,曾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2017年5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该处房屋登记到了儿子名下,但父亲仍与儿子一起在此生活就这样相安无事地过了几年,但儿子对该处房屋有了其它的用途和考虑,跟父亲商量,希望他能够腾房。但是父亲在赠与这套房屋之后,没有其他的房产可供居住,也没有能力再购置其他的房产。故不同意。几番争执之后
父子二人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父亲在6个月内腾出儿子名下的住房,儿子给付父亲人民币3.2万元。但是约定时间到了父亲还是没有搬走儿子一气之下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履行双方协议腾出自己名下的住房。
【法院审理】
该协议订立的主体双方系亲生父子关系,是至亲。协议中所涉房屋是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赠予给儿子的,并不是儿子自己购置的房产。并且,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父母在无房居住的情况下可以在房屋内居住。被告已年近60周岁,除了这套赠与给儿子的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且经济状况较差。在儿子起诉之前,被告实际上也一直在这套房屋内居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这对父子试图化解双方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两个月过去了双方都不肯退让。
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履行上面临着实际困难,又因二人系父子关系,父子关系的相处之道应是父慈子孝,儿子有赡养父亲的义务。父亲现在不具备腾房的条件,如果支持儿子的诉请,无异于让年迈的父亲流离失所,儿子给付的3.2万元也无法保障父亲的晚年生活。遂判决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儿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父母赠与,按照一般的生活常理,儿女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怀感恩之心,起诉父亲腾房违反生活常理、常情和普遍的道德观念,侵害了父亲的居住权利,也违反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儿子请求父亲腾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判决在法律的尺度内,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亲老的新风尚,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保障“居者有其屋”与“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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