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时,遭遇登记机构拒绝登记,该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房屋权利人按要求提交确权材料后,可能会遭遇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情况,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维权,只能被动接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绝理由,申请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要求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登记机构拒绝登记的常见合法情形:一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按要求补正;二是房屋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是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确权条件;四是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若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需补齐材料、解决权属争议或整改房屋后,再重新申请确权。
若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或未书面告知拒绝理由,申请人可采取两种维权方式:一是申请行政复议,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县级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为县级政府)提交复议申请,要求责令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起诉,确认登记机构的拒绝行为违法,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办理确权登记。维权时,需保留相关证据(如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拒绝记录、沟通记录等),确保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