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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房屋权属争议,业主能否起诉确认归全体业主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小区配套房屋(如架空层、地下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发商主张归自己所有,业主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归全体业主共有,能否起诉确认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若小区配套房屋属于法定业主共有范围,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确认该房屋归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移交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