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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屋归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未履约能否起诉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房屋被征收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以安置房作为补偿并明确安置房归被征收人所有,但征收部门迟迟不交付安置房或办理产权登记,被征收人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归自己所有并履行交付、过户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征收人作为补偿协议的权利人,有权起诉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房交付、过户义务,若协议明确安置房归属,法院可依法确认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权利并支持其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