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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但未过户,确权时能否对抗第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要将债权问题与物权问题分开考虑。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自双方签字时便成立生效。房产未办理过户,是物权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离婚协议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登记未生效原则,若不及时办理过户,则会出现诸多风险。比如,登记产权的一方可能会因个人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拍卖;比如会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再比如将房屋擅自出租获取租金。在这种风险下,若想单纯依据离婚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房屋或分享收益,是非常困难的。

综上,依据生效的离婚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及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保障自身权益。否则后续出现确权困境时,难以对抗第三人,从而使自身利益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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