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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想确权?小心“房钱两空”!民法典戳破这些误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少人因限购、贷款等原因选择“借名买房”,却误以为实际出资就能拿到产权,实则确权时暗藏巨大风险。《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房屋产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不直接等同于物权归属。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确权需区分对内对外关系。在内部纠纷中,若实际购房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如书面借名协议、出资凭证、房屋实际占有证明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但对外关系中,情况完全不同。如某案例中,实际购房人借亲属名义买房,因名义产权人欠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法院最终以“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优先”为由,驳回了实际购房人的确权请求,其仅能向名义产权人主张债权赔偿。

更需警惕的是,规避政策的借名行为不受优先保护。若为逃避限购、限贷而借名,法院会认定实际购房人存在主观过错,即便证据充分,也可能驳回确权诉求,风险需自行承担。此外,名义产权人反悔、房屋被征收补偿款被冒领、实际购房人意外离世导致继承纠纷等,都是常见的确权“陷阱”。

因此,借名买房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产权归属,并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装修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等。但最稳妥的方式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购房资格,切勿因侥幸心理忽视物权登记的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