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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日公布的新的《民法典》中强调,婚前财产分配方案:
产权归他,但房子是升值的,升值后按市价算各一半,及还贷部分按夫妻共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
我国房屋确权证是可以代持的,但是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和房产证代持人签订一个《代持协议》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方能产生 法律效力,即我国推行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所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至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形,即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并没有对农村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 ,城市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登记,二是通过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继承、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变动不动产所有权。
1、该类诉讼的提起时间点应早于相应离婚诉讼的提起;
2、若无法取得具备各方签章的《代持协议》,则宁可主张代持行为是口头约定,也不宜事后补签或伪造;
3、出资款的银行流水、资金走向应向法院完备提供;
4、诉讼请求的提起应符合法律。
三、
可以更改。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权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咱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
;只要咱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综上所述可知,在一般情形下,房产证上名字是谁,一般该房屋为登记人所有。但是在离婚时,处理该房产,具体归谁所有,应视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