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确权登记工作加快,一宅两户如何确权并办理不动产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随着自然资源部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也得到了明确。根据文件要求,必须加快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证书,同时指导对已确权宅基地但未确权房屋的地方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此外,对于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变更或自然状况改变的,也要进行确权登记。这些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是后续推行宅基地政策的重要阶段。
在乡村振兴用地指南中,关于农村“一户多宅、一户两宅和一宅两户”确权登记,也有详细的指导。针对“一宅两户”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果一处宅基地存在两个家庭户的情况,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领证。为避免日后产生财产和权属纠纷,对于一处宅基地存在两个家庭户的情况,需先办理房产析产,然后进行确权登记。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可商议选择哪种方式确权,一种是将两户的成员登记在同一份确权证书上,另一种是一户确权,另一户放弃确权。两户成员商议后,即可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或个人不动产登记。如果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将会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和共有权属人。如果只对一户进行登记,将确定为该申请权属人的名字。
针对“一户两宅”情况,我国优化了确权登记政策来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如果一户拥有多栋住房或分别拥有两栋住房,并且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的情况,可以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进行合法确权登记。此外,对于因继承、回迁、分户等原因形成的一户两宅,并且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也允许参与确权登记。继承形成的一户两宅还可以颁发证书,并标明为该继承人所有。对于其他情况的一户多宅,在确定只有一个家庭户的情况下,只对长期唯一居住的一栋住房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多余的宅基地只进行登记处理,不颁发不动产权证。
总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复杂的政策,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避免损害农民利益。从2011年开始确权登记以来,我国在十几年间不断优化政策。宅基地政策文件的发布旨在尽早确权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并获得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后续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利用不动产权登记系统和宅基地信息管理平台追溯权属和登记信息,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经过深入了解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政策,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为解决农村“一宅两户”和“一户两宅”问题做出了努力。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对于一宅两户的情况,农民可以通过协商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确权方式,既维护了家庭团结,又确保了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一户两宅的情况,政府允许合法确权,并颁发证书,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然而,有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克服。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知晓自己的权益,并引导他们正确选择确权方式。其次,政府需要提供足够的政策支持和人力资源,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确权登记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透明、合法。
对于农村确权登记政策,我认为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和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也需要重视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以确保其顺利进行。只有这样,农村确权登记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真正造福于农民,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