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5年购得一处房产,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上记载面积为150平方米。2020年,孙某欲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发现,该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簿系统中记载的面积为145平方米,比房产证少5平方米。经查,原因是2005年测绘技术存在误差,当初登记时录入错误,但当时颁发的纸质房产证照抄了错误的申请材料,写成了150平方米。现买受人要求按登记簿的145平方米计价,孙某则认为应以手中的房产证150平方米为准。双方就面积和价款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中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冲突时,应以何者为准的根本性问题。
首先,明确法律效力层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这一条规定得非常清晰: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高于权属证书。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权属证书仅是权利人持有的外在证明。
其次,原因分析。本案中,登记簿记载145平方米,而房产证记载150平方米。显然,房产证是照抄了错误申请材料的结果。原始的、持续的、官方的登记记录是登记簿系统。测绘误差是导致不一致的原因。
再次,解决途径。孙某不能仅凭手中的房产证主张150平方米的面积。他必须先解决登记簿的错误问题。正确的做法是:
1.申请更正登记:孙某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据(如最初的测绘报告、购房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原始设计或实际面积应为150平方米的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的面积145平方米存在错误。
2.举证责任:孙某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例如,找到当年正确的测绘成果报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如果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孙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
在登记簿未更正前,在对外法律关系中(如与买受人的交易),必须以登记簿记载的145平方米为准。买受人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孙某的损失(5平方米的价差)应向当年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方(如测绘单位或存在过错的登记机构)追偿,而不能转嫁给善意的买受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