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产权证仅登记一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张父(户主)决定翻建位于农村的老宅。其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均在外工作,口头同意共同出资,约定建成后房屋由父母居住,未来兄弟二人各享一半权益。建房总花费30万元,张甲出资15万,张乙出资10万,张父出资5万。房屋建成后,为方便办理手续,产权仅登记在张父一人名下。2018年,张父张母相继去世,未留遗嘱。202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预计补偿款高达300万元。张甲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补偿款,而张乙则认为,既然登记在父亲名下,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兄弟二人法定继承(各得一半)。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性质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区分“家庭共同财产”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首先,从出资情况看,该房屋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张甲、张乙,张父亦有部分出资。这符合农村地区常见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模式。虽然产权登记在张父名下,但这往往出于家庭内部安排或办理便利,不能简单等同于赠与或借款。

其次,关于法律性质。本案建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有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共享权益的合意。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合同,但根据“谁出资、谁贡献、谁享有”的公平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关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结合其家庭关系,可以推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张父作为登记权利人和户主,代表家庭持有产权。

再次,张父去世后,其遗产范围的界定成为关键。房屋并非张父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分割前,应先从房屋总权益中析出属于张父的份额。张父的份额应基于其出资贡献(5/30万)及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等因素综合确定。该份额(例如,可能被认定为1/6)才属于张父的遗产,由张甲、张乙法定继承。而房屋的大部分价值,对应张甲、张乙的出资份额,本就属于他们个人所有,不属于遗产。

因此,张乙关于“房屋全部作为遗产平分”的观点是错误的。最终处理,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张父的遗产份额,再进行法定继承。张甲、张乙除了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外,还能直接取回自己出资对应的财产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