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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代持”房产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上世纪90年代初,某国企进行房改,职工老李符合购房条件,但因个人原因(当时担心政策变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经单位同意,老李与关系较好的同事老王协商,由老李出全资,以老王的名义参与房改购房,双方私下签订《协议书》,写明房屋实际权利人为老李,老王仅为“挂名”,房屋由老李居住使用,将来需无条件配合过户。此后近三十年,房屋一直由老李及其家人居住,所有费用由老李承担,但产权证始终登记在老王名下。2022年,老王去世。老李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老王的继承人(子女)不承认该协议,认为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应作为老王的遗产继承。老李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跨越数十年的历史遗留代持问题,涉及事实认定、证据效力、诉讼时效以及政策变迁等多重难题。

首先,关于《协议书》的效力和证明力。由于年代久远,需要核实协议的真实性(如笔迹鉴定)。如果协议真实,其内容明确了“代持”关系,是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同时,老李需要提供长达三十年的购房款支付凭证、房款收据、历年的物业、水电、供暖缴费单据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人和权益享有人。这些证据的充分性对案件至关重要。

其次,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这不同于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其初衷可能更复杂(如对政策的疑虑)。但本质上仍构成“代持”或“借名登记”。在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当时的房改政策是否允许非本人购房)的情况下,该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应属有效。它产生的是债权关系,即老李有权要求老王(及其继承人)履行协议,配合过户。

再次,关于诉讼时效。老王的继承人可能主张老李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但老李可以抗辩:1. 其一直持续占有使用房屋,是在以事实行为主张权利;2. 要求配合过户的请求权,在条件成就(如政策允许或老王去世后需要其继承人配合)时才起算,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最后,关于确权请求能否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直接确认物权归属障碍较大,因为登记权利人是老王。法院更可能支持其基于有效《协议书》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即判决老王的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一旦过户完成,物权自然归属老李。如果继承人拒不配合,老李可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