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小陈与小赵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欲购买婚房,总价300万元。小陈的父母出资200万元,小赵的父母出资50万元,剩余50万元以小陈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购房合同由小陈一人签订,产权登记在小陈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22年,小陈与小赵感情破裂欲离婚。小陈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出大部分钱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给予小赵补偿即可。小赵主张,该房是为婚后共同生活所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发的确权纠纷非常普遍,核心在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首先,关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证据(如在出资时与子女签订借款协议,或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并经另一方知晓等)证明是借贷或只赠与己方子女。本案中,双方父母出资时均未签订书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其次,关于房屋的权属。虽然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双方父母的赠与,但房屋登记在小陈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认定,更注重实质的出资来源和购房目的。本案购房发生在婚后,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尽管比例不同),婚后亦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综合来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分割时,并非简单平均分割。法院会考虑各方的出资贡献。具体分割方式可能是:1. 先将双方父母的出资(共250万元)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进而作为该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2. 将房屋现值扣除剩余贷款后,计算出净值。3. 在分割时,小陈因其父母出资较多,可以适当多分。例如,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向小赵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计算会考虑小赵父母的出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等因素,最终比例可能不是50%,而是如60%:40%或类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